113年5月22日系務會議決議:
一、學士班:學生自 修業 「 第九 」當學期起, 始可累計 答題數 ,標準為 CPE 程式能力檢定「 累計 」 通過達 「 三題 」,並於修習程式設計實務課程結束前繳交各次CPE檢定通過證明 。
二、碩士班:學生自 修業 「 第五 」 當 學期起, 始可累計答題數 標準為 CPE 程式能力檢定「 累計 」通過達「 三題 」,並請於申請學位考試時繳交 CPE 檢定 通過證明 ,即符合本系 CPE 檢定 畢業門檻。
三、現已延畢同學適用本辦法,延畢期間碩士班:第五學期起;學士班:第九學期起 所通過之題數均採計。
四、本系所舉辦之補考機制均不納入本次累計之題數範圍,僅採計正式 CPE 程式能力檢定之通過題數。